解除收養關係需要進行公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解除收養關係需要進行公證嗎
律師解析:解除收養關係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的。
但若當事人的收養關係通過公證確立的,則必須要通過公證予以解除。
且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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