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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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成立,那麼就有可能出現解除收養關係。不過實際中還是不少見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出現這樣的狀況很大一部分是因為雙方關係惡化,不能繼續生活了。那麼,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解除收養關係糾紛需要哪些證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解除收養關係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一、解除收養關係糾紛需要哪些證據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收養關係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户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係);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程序

1、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就解除收養關係達成合意;

第二,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係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2、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解除收養關係的效力1、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3、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4、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5、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6、對於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7、對於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三、 收養關係解除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證據是解決問題最關鍵的因素,所以,解除撫養關係糾紛也是需要證據的。而且解除撫養關係的必須依程序辦理,而且不能解除未成年人的撫養關係,除送養雙方約定解除。如還有疑問,請登錄本站平台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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