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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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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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我國《收養法》確實有收養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的相關規定,但是如果已經構成了事實收養關係,可以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另外,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扶養較多的,也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因為,我國的《收養法》是在1992年頒佈的,而小張和姑姑姑父的收養行為發生在1990年,當時的《收養法》尚未實施,對其不具備追溯效力。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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