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户口遷走改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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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先辦理遷户手續,然後在申請辦理改名。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並共同到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
①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
②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
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
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
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
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
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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