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麼辦理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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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怎麼辦理收養手續?

法律規定怎麼辦理收養手續?

1、收養人需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書,收養書、申請書的具體內容應寫明收養的目的,對被收養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證及其他事項。

2、收養人應提供的材料:居民身份證和户籍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能力的證明;

根據被收養人的不同情況,還需提供:收養的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同意收養的證明;收養棄嬰和兒童,須出具主管部門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的證明;收養殘疾兒童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狀況證明書。

3、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人提出的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准予登記。

4、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

二、《民法典》對於收養的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的手續是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嚴格基於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民政部門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並依據規定來提交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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