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起訴對方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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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起訴對方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婚內起訴對方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婚內起訴對方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舉證責任是自訴人自己提供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 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158條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法庭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調查核實證據時,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 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當事人無法調取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調取有些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這並不等於人民法院承 擔了舉證責任,只是人民法院司法救濟權在自訴案件中的具體體現。

二、重婚罪的表現形式:

(1)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同居者通過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續登記結婚;

(2)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與同居者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正式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3)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重婚現象呈逐步減少的趨勢,主要以上述第二種形式存在。

三、重婚案件自訴狀的內容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訴人在自訴時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對方在婚內跟別人形成事實婚姻的話等於就是構成了重婚罪,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訴的話,重婚罪也可按照自訴案件處理。自訴案件當中最關鍵的定罪證據還是得原告自己提供的,因為人民法院即便是介入調查取證也非常有限,畢竟法院沒有調查的取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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