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涉嫌重婚男方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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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涉嫌重婚男方如何維權?

女方涉嫌重婚男方如何維權?

女方涉嫌重婚男方的維權方式是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要求對方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刑事方面的訴訟活動。

(1)重婚的民事後果。重婚將產生下列三項民事後果:①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②重婚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③在離婚時,重婚是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僅承擔重婚的民事責任。《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形式有哪些?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事實重婚還因時間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表現形式:如,先登記婚後事實婚,即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先事實婚後登記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兩個事實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

目前,由於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存有爭議,因此,事實婚姻的認定在各地區各法院也有不同,但法律重婚卻是非常確定的。即只要是已婚者與他人重新登記結婚的,則就屬於重婚。

日常生活當中,平時的夫妻不論是哪一方,如果存在着過錯行為的話,另外一方都是可以進行維權的,這樣的維權的話,包括由民事方面的維權和刑事方面的維權,尤其是對於重婚的行為,在民事方面的維權,主要體現在訴訟活動當中,要求經濟方面的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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