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重病男方要離婚是否是遺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女方重病男方要離婚是否是遺棄?

結婚後除了道德上的約束之外,還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夫妻雙方的利益是綁在一起的,在現實中如今出現由於對方的病重而拋棄提出離婚,不僅違背了道德觸犯了法律,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女方重病男方要離婚是否是遺棄?下面小編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遺棄罪的認定

實踐中的相關行為,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遺棄罪構成要件後,則就可能涉嫌構成遺棄罪。此時,還要看實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滿足,那麼才能確定該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之後就要根據具體情節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二、女方生病男方提出離婚的認定

提出離婚只是男方的要求,但是此時起訴,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的。但如果在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男方仍然不對女方進行照顧和治療,此時,男方的行為就符合上述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就會有構成遺棄罪的嫌疑。但是,在女方生病時,男方仍然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一般來説,男方可以提出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男方不給前妻治病也不算遺棄。但如果在法院沒有判決離婚時,男方就不給妻子治病,當然構成遺棄。但男方的起訴離婚行為不構成遺棄,因為此時男方不符合不能起訴離婚的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