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否自訴人自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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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是否自訴人自己起訴?

重婚是否自訴人自己起訴?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在經濟生活上依賴於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後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離,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重婚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2)犯罪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

(4)犯罪客觀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從前述《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並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於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

二、我國刑事追訴權的行使模式

我國採公訴兼自訴制。由於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因而兩者關係的內容主要取決於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

8、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於輕傷害,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並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八)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在情感關係中的人們要知道重婚罪的嚴重性,這不僅是破壞一個家庭的和諧,也是給社會安穩帶來無形的壓力。人們相愛,人們組建家庭,生兒育女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前提下進行。男女雙方在法定年齡範圍內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就完全受到婚姻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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