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重婚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一、最高檢關於重婚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檢關於重婚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二)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三) 同時或先後與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義,但都沒有正式結婚

(四)自己沒有配偶,但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關於重婚的其他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以説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對重婚的認定標準是非常的詳細的,根本就不是有些人想的,只要自己沒有兩本結婚證不管怎樣都不可能構成重婚罪。目前為止對於重婚沒有什麼有效的監督機制,因為婚姻登記機構之間信息是不互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