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關於重婚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一、最高檢關於重婚界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
(二) 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三) 同時或先後與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義,但都沒有正式結婚
(四)自己沒有配偶,但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關於重婚的其他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以説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對重婚的認定標準是非常的詳細的,根本就不是有些人想的,只要自己沒有兩本結婚證不管怎樣都不可能構成重婚罪。目前為止對於重婚沒有什麼有效的監督機制,因為婚姻登記機構之間信息是不互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