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執行強制醫療最高法最高檢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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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付執行強制醫療最高法最高檢的規定是怎樣的?

交付執行強制醫療最高法最高檢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下列,強制醫療交付執行活動實行監督:

(一)人民法院的交付執行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公安機關是否依法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機構執行;

(三)強制醫療機構是否依法收治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

(四)其他應當檢察的內容。

第八條 交付執行檢察的方法:

(一)赴現場進行實地檢察;

(二)審查強制醫療決定書、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證明被強制醫療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意見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三)與有關人員談話;

(四)其他方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強制醫療機構在交付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人民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五日以內未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的;

(二)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機構執行的;

(三)交付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及其他手續不完備的;

(四)強制醫療機構對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拒絕收治的;

(五)強制醫療機構收治未被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二、解除強制醫療活動檢察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執行檢察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解除強制醫療活動檢察的內容:

(一)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強制醫療機構是否依法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送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

(二)強制醫療機構對被強制醫療人解除強制醫療的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三)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離開強制醫療機構有無相關憑證;

(四)其他應當檢察的內容。

第十四條 解除強制醫療活動檢察的方法:

(一)查閲強制醫療機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律文書和登記;

(二)與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進行個別談話,瞭解情況;

(三)其他方法。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對於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沒有及時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見,或者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被強制醫療人,不應當提出解除意見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見的;

(二)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強制醫療決定書後,不立即解除強制醫療的;

(三)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沒有相關憑證或者憑證不全的;

(四)被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與相關憑證不符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在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之後,人民檢察院要對強制醫療決定的交付、實行、解除等相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需要通過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的,類似於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後,是由公安機關將被強制醫療人送到指定的執行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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