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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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具有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事實婚姻必須要存在雙方都沒有配偶才能算是事實婚姻;但對於事實婚姻也是要有實質的要件才會構成,但在法律上一般是不會承擔事實婚姻這種説法的,只要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合法的登記那麼雙方始終是不會婚姻法的保護,從而不會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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