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要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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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要件具體有哪些?

事實婚姻要件具體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

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是否收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三、事實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要區別於事實重婚,因為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形成的事實婚姻就涉嫌犯罪了。其實,事實婚姻的存在,源於有一部分人沒有了解婚姻登記方面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識,這樣子所形成的婚姻關係,在法律層面上是不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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