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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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事實婚姻申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現如今,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則可以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但要是之後形成的話,那麼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進行處理了。在具體處理事實婚姻之前,還需要了解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否則的話也是無法準確的進行認定的。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 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在我國相關的具備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受我國的法律保護,如不具備事實婚姻的,在辦理離婚時,相關的當事人只能認定同居辦理。在分配這類財產時,應按照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的方法進行分配,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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