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實質要件具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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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實質要件具體是哪些

事實婚姻實質要件具體是哪些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對待事實婚姻的態度

針對我國事實婚姻的狀況,一律承認事實民法典律效力會使男女兩性的結合脱離了國家的指導和監督,助長了包辦買賣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發生,影響了優生優育,降低了人口素質;影響了法律對婦女、兒童權益的有效保護,使我國《民法典》有關結婚登記制度的規定變成了一紙空文,會影響國家的法治進程。不承認其效力不但使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且還會不可避免地帶來家庭關係的不穩定,既不符合我國傳統習慣,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對大量未經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認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給予保護,在多大的範圍內予以保護,我國司法實踐根據社會的發展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經歷了從持肯定態度到否定態度,從承認到不承認,從注重婚姻的實質到注重婚姻的形式這樣一個發展過程。

事實婚姻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自己處理不當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維繫存在不少的困難,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實質上要求,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節進行分析但是在有關事情的處理上還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法律來操作,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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