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子女的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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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子女的監護人是誰?

事實婚姻子女的監護人是誰?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的現實,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該款明確規定了生父對子女負有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

解除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的規定。

二、怎麼確定非婚生子女撫養權

民法院審理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和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因其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不同,採取的解決辦法也略有不同。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後的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子女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必須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沒有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具體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雙方的負擔能力來確定。

事實婚姻子女就是法律上所説的非婚生子女,由於父母並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證,所以是不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的,但子女的權利是一致的,其監護人就是親生父母,應當對子女成長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責任進行承擔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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