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時間節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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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時間節點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時間節點是什麼

1、據婚姻法規定,新婚姻法頒佈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這個時間節點以後不再認定事實婚姻,僅認定為同居關係。

2、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以前,從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4、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5、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三、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1、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的(如果在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

2、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

3、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5、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首先也可以由雙方來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且有證據證明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各自擁有的比例分割該共同財產;如果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如在同居期間的個人收入等),則應歸各人個人所有,無權要求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當事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按照雙方約定屬於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由雙方均分,新婚姻法頒佈以後同居生活的,屬於非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財產,雙方自行協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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