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事實婚姻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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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事實婚姻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法定事實婚姻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從1994年2月1日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二、認定事實婚姻的機關是哪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後取消了事實婚姻關係,以同居關係來代替;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並且大眾也普遍認為雙方是同居關係;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相關的婚姻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申請,我國的民政部門根據這類案件的時間、案件情況進行審理。保護這類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在離婚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合法夫妻權益進行分配相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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