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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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事實婚姻的適用時間是什麼時候?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事實婚姻應具備以下基本要件:

1、主體的特定性,事實婚姻的主體只限於沒有配偶的男女。

2、夫妻名義性,即同居的雙方以夫妻名義稱呼,而且他人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同居生活的公示性,即雙方公開的共同生活,這一點與非公開性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有着嚴格的區分。

4、缺乏法律婚姻的形式要件,主要指的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5、滿足其它婚姻的實質要件。

三、產生事實婚姻的原因有哪些?

事實婚姻在我國存在已久,甚至作為傳統習俗的一種在我國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特別是在偏遠落後的農村,事實婚姻的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

1、傳統習俗的影響。在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男女雙方及父母會選擇“良道吉日”舉辦盛大的結婚儀式,邀請親朋好友參加,並得到當地居民的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地區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的困難。

綜上所述,在我國一些農村,由於觀點陳舊,還存在事實婚姻,就是雙方沒有結婚登記就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當然,事實婚姻認定有時間要求,發生在1994年之前的才行。在這個之後不登記就一起生活,按照同居對待。解除同居關係的,雙方要對財產分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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