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類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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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多數都是構成了非法同居關係,當然也有少部分是屬於事實婚姻。那對於新婚姻法非法同居一般有哪些類型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類型都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類型都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

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後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二、非法同居的財產怎麼處理

大多數國家對非法同居持比較寬容的態度, 只要同居者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一般不干涉, 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 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非法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 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一規定過於籠統, 比較模糊。

我覺得應該在婚姻法做出如下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就應當按照民法關於財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則來劃分, 即根據財產的本來權屬或雙方的約定來處理, 否則的話, 等於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關係的存在。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應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相區別, 這種共同所得 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共同生活, 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 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 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 才能構成共同所得, 否則只能視為個人所得。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 從理論上講, 應屬於按份共有。對於個人所得的財產只能歸一方所有, 解除同居關係時, 對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間另一方為家庭及雙方父母盡了較多義務, 但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很少, 解除同居關係時, 可以要求適當補償。對同居期間男女雙方就財產歸屬與分割所作的約定, 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一般應予認可。

主要也就是當事人是否有配偶的問題。而要是有配偶的一方由於他人非法同居的話,那此時是會構成法定過錯行為的,夫妻之間因此導致離婚的,與他人同居的一方是需要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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