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證重婚罪名能夠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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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證重婚罪名能夠成立嗎

一、假結婚證重婚罪名能夠成立嗎?

1、果是已經結婚的人通過假結婚證另與他人非法結婚,則構成重婚罪。不過既然她的結婚證是假的,也就是沒有法律效力。也可以算是國內出軌了!

2、婚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重婚禁止,但是,一方已經結婚了的,又與另一方領假結婚證,那麼就可能會涉及重婚罪。而辦假結婚證屬於重婚罪嗎?。

二、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罪與通姦及同居行為的界限

通姦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係。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於一般姘居行為,不屬於重婚罪。

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其中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對歷史遺留的問題而產生的重婚,例如去台人員及配偶在台及娶妻或另嫁,這屬於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被拐賣後重婚的,因自然災害生活窮困,被迫流落他鄉重婚的,婚後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關係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生死未卜,家庭發生嚴重困難重婚的,以上這些情況因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對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讓人接受。

5)男女雙方已結婚登記,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民羣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構成重婚罪。

因此,根據以上,辦結婚證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會導致婚姻關係至始無效,所以不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綜上所述,重婚罪是指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存在,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如果是被拐賣後重婚,或者婚內受到虐待,被迫重婚,或者由於家庭嚴重困難,重婚的,法律對重婚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重婚罪是指重婚者具有犯罪故意行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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