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酒不領證重婚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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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酒不領證重婚罪成立嗎?

一、擺酒不領證重婚罪成立嗎?

只是擺酒不領證重婚罪是不一定成立的,因為重婚罪的成立條件是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政部門會對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婚姻情況進行核查,但能不能查到當事人重婚,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二、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綜上,只是形式上的擺酒不一定就是重婚,除非擺酒的二人互相都知道對方已經有婚姻的情況仍然繼續與其成為了夫妻,並且對原本的配偶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傷時,才能會被認定是重婚的刑事罪責,經過原本配偶的舉報和起訴就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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