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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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這意味着伴隨房屋遺產繼承事項多年的“公證”環節已不再成為必需。

房產繼承需要公證嗎

另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也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根據上述法律可知,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是否需要公證。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司發通[2016]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xx兵團司法局: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的工作。《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已不再適用,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現決定予廢止,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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