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 - 需不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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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需不需要公證?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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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需不需要公證

《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對繼承房產需不需要公證的通知,這意味着伴隨房屋遺產繼承事項多年的“公證”環節已不再成為必需。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由申請人選擇是否需要公證。

需要公證的手續如下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户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 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審查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辦理公證。

房產證辦理

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的,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1、(不公證)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2、 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註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受理登記前應由全部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繼承材料查驗。申請人簽署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具結書。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齊全、是否願意接受或放棄繼承、就不動產繼承協議或遺囑內容及真實性是否有異議、所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詢問,並做好記錄,由全部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完成對所有繼承人信息確認後,在為該宗不動產進行登記前,不動產登記部門還將發佈公告對該不動產發生的產權變更進行公示,如果有繼承人看到了或者未來知曉了本屬自己應繼承的財產未能繼承時,他(她)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異議登記,提出異議登記沒有時間要求,什麼時候都行,但要注意的是,提出異議登記後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異議登記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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