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包括什麼形式 - 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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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包括什麼形式,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人即將死亡時,會對身後的財產及事務作出安排,這種安排就是遺囑。遺囑能夠以多種形式體現,可能是一張紙,可能是幾句話,也可能是一盤錄像帶,那遺囑包括什麼形式?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遺囑包括什麼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遺囑可採用如下幾種方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何區別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除公證遺囑以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是相同的。

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很多國家都有關於遺囑形式的規定,至於我國規定的遺囑包括什麼形式,大致有五種,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而要是發現遺囑人立下的遺囑是不合法的,那麼最終就會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遺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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