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不識字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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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遺囑人不識字怎麼辦理

立遺囑人不識字怎麼辦理

1)、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我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2)、採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不過《民法典》中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3)、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對口頭遺囑的規定如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文盲不會寫字的遺囑人立遺囑時可選擇“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有前提條件限制)等形式立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

繼承人員在繼承財產時,按照遺囑的條款繼承遺產同一繼承人員應根據法律規定協商遺產的分配,無法協商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遺囑中的財產不應損害他人或國家的利益,否則無法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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