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財產分割反訴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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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財產分割反訴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遺產財產分割反訴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案件的原告如果撤銷的,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反訴的條件

1、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與本訴當事人同一性的特徵決定了只有本訴的被告才能夠向本訴的原告提出反訴。如果不是本訴的被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無權提出反訴。

2、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本訴進行中是指法院已經受理了本訴,法院尚未受理本訴,訴訟程序尚未開始,反訴無從提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34條的規定,反訴一般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以避免證據突襲和訴訟遲延。超出舉證時限提出的反訴,如果法院認為應當合併審理,須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並且要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序一併進行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故受訴法院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但考慮到訴訟經濟原則,本訴法院對反訴可以基於牽連管轄或應訴管轄獲得管轄權,換言之,只要不違背專屬管轄、協議管轄等強制性規範,本訴法院對反訴都具有管轄權。

4、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須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方能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序合併審理。如果本訴應適用簡易程序而反訴應適用普通程序,則難以將兩訴合併,反訴也就沒有意義了。

5、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設置反訴制度的目的既然在於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聯的兩個民事糾紛,以達到節約時間和費用、防止裁判相牴觸,那麼,反訴的訴訟標的與本訴的訴訟標的須有牽連,才能夠實現上述目的。所謂存在牽連關係,是指兩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聯繫。法律上的牽連包括兩者源於同一法律關係和兩者源於相關聯的法律關係:前者如原告提出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本訴,被告則提出請求支付價款或者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反訴;後者如原告基於所有權請求被告交付所佔有的動產,被告則反訴請求法院確認他對該動產享有的質權。反訴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才有合併審理的必要,才能夠達到通過反訴抵消或吞併本訴訴訟請求的目的。近年來,受英美法的影響,反訴牽連性要求正在日漸放寬,逐步讓位於當事人合意和法官裁量,也即是説,對於某些雖然沒有達到牽連關係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希望合併審理,法院也認為合併審理有利於提高效率,那麼也可以適用該制度,將本訴和反訴合併審理。

因此要提出反訴是有條件的,必須由本遺產繼承案件的的被告才有權提起反訴,而且遺產繼承案件必須是法院受理了訴訟程序開始後,被告才能反訴原告,還有反訴的歸屬人民法院也必須是原告提出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所受理的法等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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