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起算終止中斷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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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起算終止中斷的含義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起算終止中斷的含義是什麼

1、訴訟時效的起算就是訴訟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

2、訴訟時效終止是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發生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而暫時停止時效期間的進行的一種狀況。在訴訟時效終止的情況下,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當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消失後,時效繼續進行。

時效暫停時間不計人訴訟時效期間內,以保證權利人享有行使其訴訟權的必要時間。造成訴訟時效終止的法定事由是權利人無法預知和無力克服的阻礙其行使權利的事實,如天災、戰爭等。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處於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而又無法定代理人等狀態。

3、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二、民事訴訟時效時間大概是多久?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對其殆於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屆滿僅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後,不僅對於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果。

確認了法定訴訟時效就要有訴訟時效的起算依據,因為訴訟時效肯定不是從當事人想維權的那一刻開始計算的,而是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後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了。而訴訟時效終止和中斷會給當事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也都是不一樣的,這在訴訟活動中也不是必須要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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