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一、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判決書生效後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自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執行。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執行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二、申請執行期兩年是從什麼時候起算?

申請執行期間是兩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下面三種時間段前到法院申請執行。

1、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2、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比如撫養費案件,大多數撫養費是以分期履行的方式。

3、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注意,申請執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時效中止、時效中斷等情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案件在經過審理之後就會進行判決,判決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對案件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那麼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申請執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時效中止、時效中斷等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