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撤銷與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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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撤銷與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遺囑的撤銷與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①撤銷或變更遺囑,既可採用明示的方法,如在新遺囑上明確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也可採用默示推定的方法,如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推定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②所要撤銷或變更的遺囑須是合法成立的,因為不合法的遺囑本身即是無效的,不存在撤銷或變更的問題;撤銷或變更後的遺囑也須是合法有效的,才發生撤銷或變更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

③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可以相互撤銷或變更,但這四種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即對公證遺囑的撤銷或變更只能採取重新訂立公證遺囑的方式。

二、遺囑訂立的方式

遺囑具有如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訂立公證遺囑,須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在公證員面前親自書寫或口授遺囑內容,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公證。

2、自書遺囑,指遺囑人生前親手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他人代為書寫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指以錄音磁帶錄記遺囑人處分其遺產的語音的遺囑。以錄音形式訂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五種遺囑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都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繼承人、受遺贈人;

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自己所立的遺囑廢止。所謂遺囑的變更,則是指遺囑人對所立的遺囑加以部分改變。

三、立遺囑有哪些注意事項

如何辦理遺囑以及注意事項:

1、撫養人應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雙方的權利義務要明確。

3、遺贈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贈人個人所有,且無債務。

4、撫養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與之共同生活的,要徵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一方,與遺贈人簽訂協議。

5、協議如設立了擔保條款,擔保人的意思表示須真實,同時還應提供擔保人的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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