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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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哪些?

一、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哪些

訂立代書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脅立遺囑人,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8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二、見證人不適格遺囑是否有效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如果見證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就意味着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認定為有效遺囑,以往的司法判例也是這樣做的。

繼承法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見證人不適格一般不是形式上稍有欠缺。

《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的形式,遺囑人可以選擇恰當的形式訂立遺囑。不過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其中代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在訂立的時候其實都是需要有人在場見證的,我們稱之為遺囑見證人。若是沒有遺囑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影響到遺囑的效力,直接導致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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