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再出售新規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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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税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個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税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使用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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