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否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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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否能繼承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基本養老保險能夠繼承部分為個人賬户餘額,社會統籌部分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户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税。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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