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該怎麼訂立 - 有什麼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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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該怎麼訂立 有什麼要注意的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是公證遺囑,並且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時候,最後的公證遺囑優先適用。鑑於以上特點,公證遺囑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那麼公證遺囑該怎麼訂立?另一方面,訂立公證遺囑要和公證機關打交道,所以更要慎重,那具體來説訂立公證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公證遺囑該怎麼訂立

訂立公證遺囑的過程就是將已訂立的遺囑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過程,具體包括:

1、申請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需提交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製作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

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公證處對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保存。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屬卷宗不得對外借閲,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二、訂立公證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

1、多份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後立的遺囑效力高於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2、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只能到公證機關去辦理撤銷、變更手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我們對“公證遺囑該怎麼訂立”、“訂立公證遺囑要注意哪些問題”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特別提醒一點,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辦理公證遺囑,最好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諮詢法律的相關要求,避免走冤枉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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