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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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遺囑人不能書寫遺囑時,需要他人代為書寫,此時訂立的遺囑就是代書遺囑。因為代書遺囑非遺囑人親自書寫,真實性存在疑問,所以想要訂立代書遺囑需要滿足更為嚴格的條件。那麼,訂立代書遺囑需滿足哪些條件?代書遺囑會遇到自己特有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着重注意,那代書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訂立代書遺囑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二、代書遺囑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關鍵

1、被繼承人應當意識清楚、精神正常,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

2、代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而不是由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也不是由代書人按照被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設立遺囑。代書人只能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記載立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修正或更改。

(二)利害關係人不能代書遺囑

1、代書人應當與被繼承人沒有利害關係,如果代書人與被告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那麼可能導致該代書遺囑無效。

2、隨着社會的發展,新型遺囑也不斷出現,如打印遺囑,從形式上屬於代書遺囑的性質。

(三)見證人問題

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代書人和見證人應當見證立遺囑人表述對財產處理的陳述並在遺囑上簽字的全過程。如果只有一個代書人的那麼代書遺囑無效。見證人首先應具有行為能力,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有一定的識別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的意思缺乏識別能力的人應排除在外;代書遺囑見證人的人數應是兩人以上,且必須由其中一人代書,見證人人數不足或者在遺囑上簽名的見證人並未代書遺囑等情形均違反法律規定;見證人與繼承人須無利害關係,見證人若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容易產生利益上的裹挾,違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故法律予以禁止。

(四)見證過程問題

被繼承人訂立遺囑過程中,見證人必須自始至終在現場見證整個遺囑訂立的過程,其標準應該是時間、空間的高度一致性。見證人在遺囑訂立中途加入見證,或者在訂立過程中臨時走開,並未見證整個過程,事後回到現場簽字,又或者見證人自身並未見證,僅是事後聽聞後在遺囑上簽字以湊齊法定人數等情形,都會導致見證人無法瞭解遺囑內容是否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進而導致遺囑無效。

相信大家現在對代書遺囑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瞭解。代書遺囑是生活中常見的遺囑類型。由於代書遺囑非遺囑人親手書寫,容易被更改,所以需要多加註意。有關遺囑繼承的其他問題,如如何訂立錄音遺囑、訂立錄音遺囑需注意哪些問題等,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對此不多作論述。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有關遺產繼承的問題,向律師進行諮詢不失為一種選擇,相信專業律師的專業分析會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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