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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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什麼區別?

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什麼區別?

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是法人,通常是親屬關係,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性質方面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產權擁有性質不同。被繼承人指的是擁有產權所有權的人;而繼承人則對要繼承的產權沒有所有權,只有在繼承之後才有產權。

2、繼承關係不同。繼承人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而被繼承人因某些原因(如死亡等)無法繼承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權利不同。被繼承人沒有繼承順序,但有指定繼承人的權利;而繼承人則沒有指定繼承的權利。

二、遺產有哪些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常情況下子女對老人是有贍養義務的,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原因,遺棄老人的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而且對於繼承人來講,贍養老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繼承遺產,故意遺棄老人的話性質就比較嚴重了,此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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