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的 - 其遺產繼承人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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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死亡的,其遺產繼承人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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