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提供那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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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提供那些證明材料

一、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提供那些證明材料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應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注意什麼?

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還應注意的其他一些問題: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閲,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

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是指在訂立了遺囑之後,被繼承人又將遺囑辦理公證手續,一般針對的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及錄音遺囑。因為口頭遺囑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就會歸於無效,往往還來不及在事後辦理公證。至於公證遺囑,本身生效就要求辦理公證手續,也就不存在事後進行公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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