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轉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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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轉讓嗎?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轉讓嗎?

繼承權是不能轉讓的,繼承權是一種依附人身關係的權利,它與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實際是以法定繼承人身份行使了自己的繼承權。而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與別人,法律是允許的,也是合法的。但此時,繼承人不是轉讓繼承權而是轉讓的財產所有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對於繼承權的認定,是繼承行為發生的根本,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繼承權的遺囑處理和法定繼承的相關事項,繼承人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請求來決定是否接受繼承權的,有異議的可以作出明確表示,並詐騙繼承權,但沒有轉讓繼承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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