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户死亡後其土地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農户死亡後其土地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農户死亡後其土地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1、子女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2、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後,子女只要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2、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3、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三、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户口的老人死亡後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

1、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

2、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土地承包應當訂立承包合同,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農公民死亡後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其繼承人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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