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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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之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户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消滅;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徵地補償款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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