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宅基地的要求是怎麼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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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宅基地的要求是怎麼樣規定的?

一、繼承宅基地的要求是怎麼樣規定的?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父母也不能以遺囑的方式處分宅基地,但可以將房產寫入遺囑。 因為現實情況是地隨房走,繼承了房屋而當然佔有了該房屋範圍之內的土地,這也不屬於使用權的繼承。今後如遇拆遷,只有房屋的補償,沒有宅基地相關費用的給付。

二、自留山、自留地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權。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户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户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三、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法定繼承的順序,就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法繼承。

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宅基地所作出的規定是不能夠進行繼承的宅基地,是屬於一種特殊的財產。其使用權是歸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的成員的。但是,如果在宅基地上已經建造房屋,可以對於房屋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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