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和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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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和效力是什麼

繼承權喪失的事由和效力是什麼

(一)繼承權的放棄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徵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二、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1.繼承權的喪失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既可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後,但因繼承權的喪失是使繼承人失去繼承的資格,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應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因繼承權的喪失,涉及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被依法剝奪,因此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的,應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人民法院在遺產繼承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2.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人因法定事由喪失對某一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並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但依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繼承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可以享受,也可以放棄,不過放棄之後一般是要不回的。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最長的是20年,但是一般的是2年,在法定訴訟時效之內訴訟人民法院隨時受理;但是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也會受理,只是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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