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喪失理由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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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喪失理由和特點

代位繼承是在繼承權之後的一個權力,其中主要內容則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先死亡,那麼這位死亡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則轉給該死亡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而這種繼承就是代位繼承。説通俗就是,父親先於爺爺死亡,爺爺後死亡,那父親該繼承的遺產則有兒子代位繼承。下面小編將詳細為您分析代位繼承喪失的原因。

一、代位繼承喪失特點

(一)繼承權喪失有以下特點:

第一,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

只要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第二,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第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

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繼承法》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第四,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

也就是説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二) 代位繼承喪失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

所謂篡改遺囑是指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

所謂銷燬遺囑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從以上看來,代位繼承喪失的原因和最基本的繼承權喪失的原因相同,主要就是對被繼承人不負責任,以及就是所有種類繼承權的原則:被繼承人決定繼承人,也就是我們所説的,當事人為上原則,當事人決定的繼承順序和權利為主,法規為輔。因此,對於繼承權,繼承人所要做的就是做好自己的義務,若真的並無過錯,但失去了繼承權,小編建議最好向律師諮詢,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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