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亡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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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死亡的後果是什麼?

繼承人死亡的後果是什麼?

繼承人死亡的後果是由其他人繼承。

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失效的規定是什麼?

現實中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另外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況結束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失效遺囑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2、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

遺囑同其它民事行為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是以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為準。

3、遺囑的客體存在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

因為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等到遺囑生效時,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實際的毀損也包括權利的瑕疵)那自然不會產生遺囑人在遺囑中希望達到的法律後果。實際的毀損容易理解,即遺囑要處分的物已經滅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談不上繼承的問題。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涉及遺囑繼承的,首先是需要看一下是否存在遺囑,如果有遺囑的狀況就應當遵循遺囑當中的內容來進行處理,這一點是需要予以明確的,當然了,後續如果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當中的繼承人死亡的,由其他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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