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囑監護當事人可否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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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遺囑監護當事人可否拒絕?

民法典遺囑監護當事人可否拒絕?

民法典遺囑監護當事人是可以拒絕的,相關情況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進行處理的,按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父母遺囑指定監護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指定監督人。監督人可以與輔助撫養人為同一人。監護人負責具體管理財產,具體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而這個監督人應當掌握財產的數額和變化,瞭解未成年子女的具體成長情況,對重大的財產支出,監護人應當通知監督人,對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安排,監督人有權要求監護人重新考慮。在發生侵犯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時,監督人有權代表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出訴訟,從而對監護人進行有效的監督。

2、確定變更監護人的條件和方法。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授權監督人在與居委會等當地自治組織協商後,得到居委會的支持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訴訟,或者授權監督人召集家庭會議,重新選定監護人,並監督原監護人將有關的財產移交給新的監護人。

3、規定監護原則。法律對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問題上的規定比較簡單,在實際生活中,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監護人應當如何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需要有各自的原則。

4、指定輔助撫養人。對遺囑人的未成年和殘障子女的教育,除了法定監護人,例如親生父親或者母親外,可以指定一到兩名輔助撫養人。

對於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處理,是需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認定的,但涉及到被指定的監護人拒絕承擔監護權的, 那麼需要考慮對監護權進行變更處理,遺囑人為了避免後期出現監護權糾紛,是需要與被指定的監護人進行協商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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