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户口與社會撫養費是否還要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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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與社會撫養費是否還要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以前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時候,很多家庭因為想要第二胎而違背政策進行了超生,當時超生的需要對超生的孩子徵收社會撫養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孩子已經上了户口,那麼,是否還要交社會撫養費,上户口與社會撫養費是否還要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上户口與社會撫養費是否還要交的法律規定是什麼這個問題。

一、現在上户口,是否還要交社會撫養費

現在上户口,是否還要交社會撫養費,區別對待。如果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給孩子上户口不需要交社會撫養費;否則,就要交。2016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了二孩政策。但也不是説違反規定的,不交社會撫養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對象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是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的,那麼即使上了户口也是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的,但是比如現在可以生二胎了,那麼第二個孩子就不用交納社會撫養費。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最好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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