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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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誰?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是誰

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哪些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

1.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行政判決(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

4.支付令;

(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與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四)經法院依法審查並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議;

(五)經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在法院的判決的法律文書下達後,被執行人不配合執行判決的內容,申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犯罪,輕者會被拘留和罰款,重則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監獄中坐牢三到七年才能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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