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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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訂立遺囑?
律師解析:自然人訂立遺囑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4)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遺囑合法有效還應當符合以下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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