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繼承份額可以贈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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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繼承份額可以贈與嗎

一、遺產的繼承份額可以贈與嗎

可以啊,公民有自行決定分配財產的權利,他人不能干涉。法定繼承人將其應繼承份額贈與給其他法定繼承人,屬繼承人之間的自願處分行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繼承份額,雖然沒有關於“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將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其專他繼承人”的直接表述,但對於公民來説,法無屬明文禁止即可為,法定繼承人之間將繼承份額贈與其他繼承人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遺產贈與有哪些條件

遺贈是遺贈人通過立遺囑,將自己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受遺贈人。遺贈人在設立遺囑時,除了要明確、具體地寫明遺囑的內容外,還要符合有關的法定條件,否則,遺贈不能發生效力。法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公民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才有遺囑能力,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才有效;

(2)遺贈人已為缺乏勞功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3)受遺贈人是在遺贈人死亡時生存着的人;

(4)受遺贈人並未喪失受遺贈權。因為受遺贈人有可能因為實施了侵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的行為而喪失受遺贈權。

(5)遺囑的財產屬於遺產的範圍,遺贈人遺贈的財產應當是為自己所有的財產權益,這些財產權益在遺贈人死後即轉化為遺產。

(6)遺贈人所立遺囑應符合法定形式。

遺贈只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項,該遺贈即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只要是自己的財產,那麼自己是有支配權利的,想給誰就給誰。遺囑遺產需要根據遺囑進行分割財產,如果沒有遺囑的財產,需要根據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如果對繼承權有異議的,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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